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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费用所含: 1、门票:银子岩、大榕树、遇龙源8人竹筏休闲游、伏波山+伏波山漓江竹筏游、山水间、西山景区 景点首道大门票。(1.2-1.4米含遇龙源.伏波山+竹筏、西山、山水间门票.超1.4米其他门票自理) 2、酒店:阳朔一晚旅游标准双人间(儿童不占床位。不含单男单女包房差费用)。 3、用餐:3正2早(早餐5元标准,正餐18元标准,10人一桌,八菜一汤(儿童含早餐.正餐半价) 4、导游:旅行社工作人员+地陪双服务; 5、车费:全程使用空调旅游大巴 6、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10万元/人,旅游意外险10万元/人(按保险公司约定承保) 7、礼品:每人赠送旅游帽1顶,水3瓶。 其它说明 东莞青旅国旅旅行社提醒您注意事项 1、该团队为散客拼团,我社会提前一天通知客人集合时间和地点。但由于是旅游旺季或出行高峰期,可能会遇到堵车,发生迟到或等其他客人的情况,敬请守时客人谅解! 2、该散客拼团可能本市内拼团,也可能临近城市拼团,接送点会比较多,也希望游客谅解! 3、酒店有可能只有标准双人间,如遇到参团散客不愿与其他客人拼房,或需要独立用一间房,出现单男单女,儿无法安排两人用一间房时,空余床位请补房差,补房差标准按约定执行。 4、请客人自行保管好个人物品,如果由于个人问题发生财产丢失,需自行承担责任。 5、行程中部分包含景点依照当地景区规定,对特定持证人给予门票优惠,请您携带学生证、老年证、离退休证、军官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务必提前向导游出示。如遇门票优惠,将以旅行社享受的门票折扣价格与实际优惠的门票价格的之间的差额,当地统一给您办理退还。 6、景点首道门票是指景区收取的,进入景区的首道门票。不包括该景区内单独收费的小景区、或景区内需要另行收取的交通费用。 7、游客需要注意个人安全,尽量不要与别人发生冲突,爬山、涉水项目评估自己承受能力时再参与游玩,如果一旦发生人身伤害,需及时通知导游协调处理,及时报保险,如游客在事后多时或行程结束后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我社不予协调解决。 8、请认真听从导游安排和警告。自由活动时间请依据导游警示安排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一旦发生问题请与导游及时联系,我们尽快帮您协调处理。 9、旅行中需要游客穿着轻便装束,防滑鞋等方便游览,客人请自备雨具、防晒霜、药品、洗漱用品、衣物等物品 东莞各大旅行社旅游合同补充说明 鉴于《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为保证双方签署的主合同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主合同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二、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可自愿参加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自由活动的时间、地点由旅行社根据团队行程整体安排确定,并在“行程介绍”中注明。 三、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选择的,由旅游者现场签署自愿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书面文件。 四、自由活动中可选择的购物场所由旅行社在“行程介绍”中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可选择进入购物场所购物,也可选择在自由活动期间自由活动,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也不得强迫购物。 五、由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动期间旅游大巴停运,期间可能不会开放车内空调或暖气。 六、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七、双方约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境内旅游,旅行社应当至少提前七天(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如旅行社未按照前述时间提前通知旅游者,双方可协商安排旅游者参加其他日期和线路的旅游产品,费用多退少补。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旅行社可解除合同,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 1、境内旅游的,出发前三天内(含本日)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出发前三天(不含本日)至七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应承担旅游费用1%的违约金。 2、出境旅游的,出发前七天内(含本日)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出发前七天(不含本日)至十五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应承担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出发前十五天(不含本日)至三十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应承担旅游费用1%的违约金。 八、双方同意,就出境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对主合同修改如下: (一) 出境旅游者应提前三十天(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二) 如出境旅游者在出发前十五天(含本日)以内通知组团社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在出发前十五天(不含本日)至三十天(含本日)通知组团社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三) 与旅行社签署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的旅游者不适用本条关于出境旅游者行前解约的约定。 九、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如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如机票、签证等无法转让),旅行社可拒绝该请求。 十、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 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 者分担。 十二、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飞机、列车、轮船、轮渡、地铁、城铁、公交、包机、包船、专列等旅行社无法掌控交通工具运行时间和运力安排的公共交通项目的经营者。 十三、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四、在旅游出发前,旅行社将向旅游者发送“出团通知”,该“出团通知”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该“出团通知”中的行程安排与本“旅游行程”中“行程介绍”不符的,以“出团通知”为准。 十五、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如与《旅游法》不一致的,以《旅游法》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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